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律师所”)接受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代表出席由公司 2023 年 10 月 09 日第九届
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律师
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提起召
开,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刊登在 2023 年 10 月
(www.sse.com.cn)上,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参加会议的人员、
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长姜长龙委托公司董事王尽晖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现场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现场会议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负责
记录。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现现
场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经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713,837 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34,08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代表。
本律师所认为,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
具备出席资格和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
了 5 项审议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三)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五)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通过对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
由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由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表决通过
了上述 5 项的议案。
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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