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崇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使
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
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25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 66.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200.00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9,389.31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出具天健验〔2023〕2-2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等支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
酬不能经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同时考虑到由于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等均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统一划转,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
的上述费用的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公司在实施上述募投项目过程中涉及人员薪
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款项拟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先行支付,公司每
月对各募投项目发生的上述垫付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后,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
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
三、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操作流程
先报备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名单。如有调整,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报备名单;
支,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统一支付;
门负责人确认,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
核;
由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费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
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定
期将前期从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
入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一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及时向证券部及审计部备案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的变动情况;
用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
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
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
费用,根据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薪酬发放的合规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涉及人员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款项拟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先行支付,公司每月对各募投项目发生的上述垫付
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后,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等额资金至公司基本户及一般
户。本次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
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根据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薪酬发放的合规性,符合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
项目人员费用,根据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薪酬发放的合规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
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
情况,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根据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薪酬发放
的合规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千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基本户及 一 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三 4 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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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