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赛博: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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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
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负
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
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
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
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
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护措施。
 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
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
止向无关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
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
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报告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
括网络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了解情况,
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
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
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产生时,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向相关知情人说明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核实;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按规定报送
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相关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
触到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
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
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
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
请相关监管机构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附件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属部门及职务   人与公司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名称: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说明事项:
      录。
      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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