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赛博: 监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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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
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邮寄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并提出会议议题。
 提议书应载明: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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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事
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
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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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
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
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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