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祚文 罗小华 顾东林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