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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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NOVELCO.,LTD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修订时间:2023 年 10 月 25 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
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
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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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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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材料应以书面形式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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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现场召开时,表决方式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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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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