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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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
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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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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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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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
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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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
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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