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就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运作,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
项决议和授权。公司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黎晓淮、陈洪、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