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
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东莞国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立高分子”)和东莞市国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运动器材”)向银行申
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融资计划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人邵鉴棠和杨娜无偿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更好地支持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情形。本次
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褚一凡女士回避表决,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全资子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关联方为支持公司旗下
子公司发展而提供无息借款,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也未提供任何担保,不存在利
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
构成影响。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褚一凡女士已回
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碧 邹育飞 王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