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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
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任、职权、任期等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未作出规
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应当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的相关培训。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
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等相关情形进
行充分了解和核实,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做出公开声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职责、职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公司
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外,还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行使特别职权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应当承担独
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关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
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独立董事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议过程中,
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当不少于十五天,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
行现场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
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
重点等事宜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要求公司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第十三条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
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
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
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
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
他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规则修改时,
亦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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