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
供服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职责,为公司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华兴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曙晖、李子扬、张静全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