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保证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明确
公司价值分配导向,根据《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独立董事;
(二)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监事;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
会主席);
第三条 以上人员的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
年度津贴是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的唯一报酬,独立董事津贴为 10 万元/
年(税前),按季度发放。除津贴之外,独立董事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
福利。
(二)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包括董事
长、副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均按 2 万元/年(税前)的标准发放
津贴,按季度发放。
(三)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
效年薪或津贴: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以上人员依法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公司在发放津贴时代扣代
缴。
第六条 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变化、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水平,
可依程序对津贴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
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