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7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深圳长
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经确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议,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24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868.7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39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于公司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工总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6,917 人的 1.75%,其中拟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人数为 401 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 70 人。
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6,058.76 万股的 3.00%。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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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首次授予 3,812.00 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81.4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45%;预留不超过 869.76 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预留部分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公司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述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预留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
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
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部分等待期与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一致。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第一个行权期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第二个行权期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
第三个行权期 3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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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批复》
(国资考分〔2023〕128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针对已经公示的本次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披露
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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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
参阅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出具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
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参阅公
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的相关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
满足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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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2021 年度两
个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平均值不低于 10.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
平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1 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 3.00%。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平均净资产
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指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利润总额;财务利息净支出
=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平
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之和的算术平均。
金融衍生品带来的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级及以上。
综上,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
(一)、
(二)中的任一情形,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达标,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26 万份。根据公司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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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议案》,对 2022 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01 名变更为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
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派息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该公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如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39-0.13=11.26 元/股。
议,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8.75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合计为 869.76 万份,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868.75
万份,剩余 1.01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未来将不再授予,尚未授予的所有权益失效。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 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预留部分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公司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审议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10 月
股票交易均价为 17.39 元人民币/股,因此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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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第一个行权期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
第二个行权期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
第三个行权期 34%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
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
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本的
职务
(万份) 总数的比例 比例
关键中层管理者(5 人) 190.85 21.97% 0.12%
其他核心骨干(65 人) 677.90 78.03% 0.43%
合计(70 人) 868.75 100.00% 0.56%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
舍五入所造成。
五、 预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
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对预留授予的 868.75 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进行了测算,每份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为 5.15 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价值
为 4474.06 万元。相关估值输入和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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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参数 参数值 参数释义
预期波动率 42.91% 选择同行业企业前复权的 A 股股价历史波动率;
根据估值原理和国资委监管规定,若股票期权方案中对
公司发生分红后,期权行权价的调整原则进行了规定,
预期分红率 0.00%
则在期权公允价值评估时不再考虑预期分红率,以 0%
作为输入;
无风险利率 3.26% 同期国债收益率;
预 期 期 限 =33%×0.5×(2+3)+33%×0.5×(3+4)
预期期限 3.51 年
+34%×0.5×(4+5)=3.51(年);
行权价格 17.39 元/股 根据本计划确定的行权价格;
股票市场价格 15.97 元/股 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估值结果 5.15 元/份 基于 Black-Scholes 估值模型测算的所授予的每股股
票期权价值;
估值结果/股价 32.25% Black-Scholes
权预期价值 估值结果/股票市场价格。
以 2023 年 10 月 24 日作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则 2023 年至 2027 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模拟估算见下表:
期权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
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
关。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
计成本。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
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的正
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
给公司带来的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最终影响结果以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六、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时认购公司的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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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所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
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不得获授股票
期权的情形。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
就。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向符合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8.7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予预留股票期权 868.75 万份,剩余 1.01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未来将不再授予,尚
未授予的所有权益失效。
八、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公司未发
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等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合计为 869.76 万份,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868.75 万
份,剩余 1.01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未来将不再授予,尚未授予的所有权益失效。
此外,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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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九、 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预留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的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预留股票授予
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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