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吉
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股份”、“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对中研股份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53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42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9.66 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257,200.00 元(人民
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 102,543,821.4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
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实施主体
年产 5000 吨聚醚醚酮(PEEK)深加
工系列产品综合厂房(二期)项目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
心项目
合计 48,954.73 45,510.26 -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在保证募
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7,870 万元用于归还银
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2.84%(未达到 30%),公司
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审议程序
公司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7,870 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 7,870 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
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