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 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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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稽核
审计工作,明确稽核审计部门的地位与职能,保证稽核审计工作质量,建立健
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
公司内部审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部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稽核审计,是指公司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对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
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公司党委对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重要问题处置意见及其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通过党委会进行
前置研究讨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
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
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五条 内部稽核审计的内容及目标: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合规
性、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经营活动效益性和资产真实性进行监督
与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明确责任、改善管
理、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法规制度的落实、经营管理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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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资产的完整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在公司业务部
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合规风控部门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基
础上,实施再检查、再监督活动。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
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公司管理层为内部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
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董事会授
权的,由董事会履行。具体按照《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
对董事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履职保障等情
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稽核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
作。稽核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稽核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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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
工人数的 5‰,且一般不得少于 5 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证券母
公司合并计算。
  “公司员工人数”是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司总部、分支机
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之和,不含离退休职工及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
委托合同关系的证券经纪人等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以确保稽
核工作有效开展。公司应保护稽核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稽核部和稽核审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
期对稽核部和稽核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
的独立性作出安排。
  稽核部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
于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稽核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
均不低于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稽核部部门的薪
酬收入总额。
  第十五条 稽核部和稽核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时,应当廉洁
从业,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参
与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稽核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
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主动向稽核部报告
并申请回避。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总部部
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被审计对象”是指属于内部审
计监督范围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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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
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稽核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并持续加强对内
部稽核审计人员的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
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鼓励稽核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
部审计师、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和中、高级专业职称,
并确保具有资质的人员参加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秉持诚信合规、公正廉洁
的道德操守,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
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稽核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
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
陈述。
  第十八条 稽核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行为规
范:
  (一)稽核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做到诚信正直、独立客
观、勤勉尽责;
  (二)稽核审计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从事其专业胜任能力
范围之内的工作;
  (三)稽核审计人员应遵循保密性原则和审慎性原则;
  (四)稽核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不屈从外部
压力和违反原则;
  (五)稽核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与沟通技能。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九条 稽核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内部稽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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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
  第二十条 稽核部负责制定内部审计程序,落实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做好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稽核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项具体业务项目的实施办法
或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稽核部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其范围包括:
 (一)对公司各项业务、管理职责、会计核算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二)对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
审计评价;
 (三)对公司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评价;
 (四)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
 (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六)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法律法规、公司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体的审计评价内容包括:
 (一)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三)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情况;
 (四)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
 (五)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负责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
济责任及廉洁从业情况;
 (六)公司及所属机构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
 (七)建设项目投资及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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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业绩快报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九)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其他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事项。
  稽核部在制定项目审计计划时,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的状
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以上适用的审计评价内容。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和相关
部门及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并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
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列席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以及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重要的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
建议;
  (四)检查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
洗钱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登录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系统、业务系统等信息系统平台,检查
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对需要核实的数据进行拷贝及打印留
存;获取公司内控平台和其他相关系统的权限,以获取相关业务活动信息;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说
明,并对稽核审计结果予以确认;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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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
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
予以暂时封存;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
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一)提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十二)获取与稽核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应当定
期组织会议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
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廉洁监督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稽核部应将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提交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稽核部应当向监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接受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和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业务部
门、子公司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核部的工作,根据稽
核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告并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应当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质地对被
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稽核部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担当等情况,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
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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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稽核部应当持续提升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
原则上内部稽核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督促整改阶段。稽核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包括:
  (一)稽核部根据公司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
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公司根据管理需要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由稽核部编制项目审计计划,
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稽核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
情况组建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前,应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或
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风险管理等,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确定审计目标、
形式、范围,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
  (三)稽核部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稽核部审计项目组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运用核查、访谈、函
证、复核、观察、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
充分的审计证据,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特殊问题进行鉴定,
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五)审计项目组应在审计工作底稿完整准确记录审计过程、收集的
审计证据以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六)审计项目组应在完成审计实施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经部
门质量控制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及相关
部门或人员的意见,及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
标、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
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
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七)审计报告应经董事长批示后,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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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领导批示及审计意见。同时应将审计报告报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阅示;
  (八)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已正式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仍有异
议的,可将相关意见按程序呈报公司处理;
  (九)稽核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进
行整改并反馈整改进展和结果,提高整改效果。稽核部应建立审计整改问
题清单和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可
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归档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在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根据不同的审计任
务、内容和管理需要,可以灵活运用合适的审计形式,包括:
  (一)现场审计:组织审计项目组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履行审计程序;
  (二)非现场审计:审计项目组利用计算机网络远程履行审计程序;
  (三)委托审计:在保证审计质量和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被审
计事项委托具有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稽核部与公司内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工作组共
同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稽核部应当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除重大或涉密事项以
外,个别审计事项需要外部支持的经批准后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
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突的非审计部门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稽核部进行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应建立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管理
制度,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非审计部门人员的准入管理和工
作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
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
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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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内部稽核审计档案管理按照《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稽核部应当重视计算机辅助审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
字科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
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五条 稽核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明确审计
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督导、分级复核等方式,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十六条 稽核部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可以通过适
当方式进行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稽核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
改要求及时限等。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
行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反馈稽核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
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稽核部应在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和日常审计工作开
展过程中,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综合研究分析,
形成审计意见和建议,将相关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通过审计报告或审计
意见书等形式反馈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限定整改期限并跟踪整改,
督促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 稽核部应当加强与监事会、巡视巡察、法律合规、风险管
理、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统筹,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法律事务部、纪律检查部等内部管理监督部门应当在制定年度检查、巡察
等工作计划后向稽核部提供,视具体审计、检查、巡察项目或事项,稽核
部与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力量和工作,减少重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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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提高监督效能。
 稽核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将审计、检查
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线索等信息向其他监督部门提供,加强内
部监督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监督合力。
  第四十条 稽核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涉及问责情形的,应按照《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移交公司问责办公室启动
问责程序;对于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程序及时移送公司纪委
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和协调,同时确保子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的灵活性,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公司对子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采用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
稽核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其内部审计工作。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管理制度
应报公司稽核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其稽核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独立、规范、
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
核:
 (一)子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在其董事会(董事)审议批准
前,报公司稽核部审阅;
 (二)子公司各项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相关报
告资料,在向其本级党组织及董事会(董事)报告的同时,应向公司稽核
                    - 11 -
部报送;
  (三)子公司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在发
现后及时向公司稽核部报告;
  (四)稽核部可视具体审计项目情况,统筹安排稽核部和子公司内部
稽核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力量的协作,提高审计监督效率;
  (五)稽核部参与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评价子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成效。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对其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定期对其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七条 公司稽核部有权提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
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应报公司稽核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过程中,若需子公司事务归口
管理部门协助的事项,法律事务部应给予配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其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稽核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
                    - 12 -
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稽核部和稽核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
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稽核部和稽核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
大风险事项的,可免予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订。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稽核部负责说明。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
核审计工作管理制度》(西证总字[2016]257 号)同时废止。
                   - 13 -
                 附录
一、相关流程
      无
二、相关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陕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内部
      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XBZQ
                            WD5.2.2/01-04
三、相关记录
      无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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