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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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并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应当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稽核部。会议的筹办与组织、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报送以及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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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
 行为;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
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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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
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
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提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董事会任免。内部审
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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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
负责人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预、决算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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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主持。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该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特殊情况下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或决议,需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定的,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予以提交。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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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规则》(西证董字[2016]3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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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一、相关流程
      无
 二、相关文件
范运作
 三、相关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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