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启迪设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启迪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拥有足够的经验和良好的
执业团队,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公司已就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承诺在审议该
议案时投赞成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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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洁民 杨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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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明 梁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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