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3-04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
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
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威孚高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考
〔2020〕5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
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十八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0年11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01
名激励对象授予19,54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8元/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同意意见。
的公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1年12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90名,共持有限
制性股票19,249,000股。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截至2023年2月1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68名,共持有限
制性股票11,187,000股。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
截至2023年6月1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68名,共持有限制
性股票5,593,5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十三、对于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 9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24 名因退休,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因此,公司将对上述 3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417,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详见附件。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和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相关规定:“若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
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前总股本剔除已回购的 A
股股份后的 1,008,894,2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实施完成。
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前总股本剔除已回购的 A
股股份后的 1,005,662,2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6.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实施完成。
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前总股本剔除已回购的 A
股股份后的 977,579,7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已于 2023 年 7 月实施完成。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15.48 -(1.5+1.6+0.1)= 12.28元/股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
的P仍需大于1;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15.48元/股调整为12.28元/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本次决定调
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宜,已取得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
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中 24 名退休人员合计持有的 372,000 股回购
时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此,公司就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45,000 股×回购价格(每股 12.28 元)+372,000 股
×回购价格(每股 12.28 元加算同期存款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417,000股,
公司股份总数减少417,000股。公司总股份将由1,002,579,793股变更为1,002,162,793
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2,162,793元人民币。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119,730 -417,000 5,702,730
高管锁定股 526,230 0 526,230
股权激励限售 5,593,500 -417,000 5,176,5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96,460,063 0 996,460,063
人民币普通股 824,080,063 0 824,080,063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 172,380,000 0 172,380,000
三、股份总数 1,002,579,793 -417,000 1,002,162,793
注: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
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有 33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公
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417,000 股。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 9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24 名因退休原因放弃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失去本
次股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经薪酬委员会
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因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关
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必
要、合规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
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及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
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股) 股票数量(股)
合计 1,390,000 4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