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 关于首华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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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3-092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华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二年利息,每 10 张“首华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5.00 元(含税)。
月 31 日,票面利率为 0.50%。
年 10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首华转债”持有人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支付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华转债”基本情况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资信评级。根据 2023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
《2021 年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159】号 01),经
评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首华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票面利率为 0.50%,即每 10 张“首
华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5.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首华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首华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首华燃气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 58 号 3 号楼 1204 室
   咨询联系人:张骞、王竹林
   咨询电话:021-58831588
   联系邮箱:db@primagas.com.cn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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