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9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3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805.52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0.07 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首次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3 年 10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1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5.52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
关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3-021),
了《晶合集成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安广实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
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8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公告编号:2023-022)。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向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合肥晶合集
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合国资产权〔2023〕
露了《晶合集成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合肥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5)。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晶合集成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的议案》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拟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有关授权,公司董事
会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拟首次授予对象的核心骨干员工之
间进行分配。据此,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量保持不变,公
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99 人变为 396 人。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10.07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5.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
以 10.07 元/股的价格向 3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5.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的 0.90%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
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间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权益数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票第一个归属期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票第二个归属期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票第三个归属期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计划公告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时公司股本总
号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小计 175.00 8.72% 0.09%
二、核心骨干员工(含子公司员工)
核心骨干员工(合计394人) 1,630.52 81.28% 0.81%
首次授予合计(合计396人) 1,805.52 90.00% 0.90%
三、预留部分 200.61 10.00% 0.10%
合计 2,006.14 100.00% 1.00%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
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并以 10.0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39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805.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序号 姓名 买卖期间 合计买入(股) 合计卖出(股)
经公司核查后认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共有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形,其对公司股票的交易决策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入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入公司股票,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测算。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如下:
日的期限);
年、4 年的年化波动率);
机构 2 年期、3 年期、4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预计
总摊销成本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
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
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试
行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晶合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
《晶合集成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二)
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