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晨股份: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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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 2023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海晨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
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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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
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
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独
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
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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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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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采用
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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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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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
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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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
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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