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有 33 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17,000 股。本次
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
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
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召开和表决程
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邢 敏 冯凯燕 潘兴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