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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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
             《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操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
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
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产生
冲突的,参照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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