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简历等有关资料,同意选举他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
止任职的条件。
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