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阅读和审
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
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文学(签字)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 智(签字)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 荣(签字)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