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宝 丽: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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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3-049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09 号)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向特定投资者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33,211,727 股,发行价格为 3.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额为人民币 499,188,305.47 元。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前述募
集资金存放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前述资金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88 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募集资金项目“年产 12
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品项目”变更为“环氧丙烷综合技术改造项目”,仍由全
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学公司”)承担建设
任务。“环氧丙烷综合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 39,909.76 万元,其中,拟使
用募集资金 37,161.95 万元,其余募集资金 14,834.40 万元(含利息)全部归还
银行借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高淳支行”)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淳支行”)
    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承担方--泰兴化学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高淳支行”)、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和中行
    高淳支行以及浦发银行高淳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保荐机构中泰证
    券和工行高淳支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
    统称为“监管协议”)。
      此前,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和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截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及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
    户余额 11,240.1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资
      存放单位   金投资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储余额
号             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红宝丽集
                   支行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高淳支行
             烷综合
             技术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
     团泰兴化
     学有限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将募集资金项目“年产 12 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品项目”变更为“环
氧丙烷综合技术改造项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
止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10,743.11 万元/496.99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环氧丙烷综合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许超、郭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就“年产 12 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
品项目”签订的原协议自动终止。
京分行(合称乙方)、中泰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甲方将募集资金项目“年产 12 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品项目”变更为“环
氧丙烷综合技术改造项目”,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截止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__/_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氧丙烷
综合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年/
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许超 、 郭强 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原就“年产 12 万
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品项目”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动终止。
  三、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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