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
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
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伟思医疗”、“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本
次现场核查对应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以下简称
“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梁彬圣、张俊青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梁彬圣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
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等资料;
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伟思医疗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
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
行对比和分析,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伟思医疗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
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伟思医疗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
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
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
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
立董事意见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伟思医疗较好地执行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
件,就相关情况对高管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项目组查看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对公司高管进
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
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和及时。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伟思医疗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伟思医疗在公司治理与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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