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
INNER MONGOLIA CHENG DA LAW FIRM
内 蒙 古 承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承达股字〖2023〗03 号
致: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规则》)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内蒙古承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张承根、李树
峰受聘出席公司二 0 二三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理解而
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发表结果等事项进行核
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公司法》、《证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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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必备的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
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内容于 2023 年 9 月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登《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董事会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进行公告。2023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在内蒙古包头稀
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由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当日 9:15-15:00)进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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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符合公告内容。
经验证,本此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此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87,438,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51.4341%,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共计 46,341,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27.2597%,
通过上海证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5 名,所持表决权股份共计 41,09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24.174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人员所提交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
及《规则》之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本次会议,出席
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有效议案事项,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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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系统投票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其后,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合并统计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通知载明的议案共计 1 项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中,经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议案全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法律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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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承根
承办律师:
张承根
李树峰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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