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艺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
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当立即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 二 章 投 资 者 关系管 理的基本 原则及 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 三 章 投 资 者 关系工 作的内容 与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鼓励上市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
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
提下,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
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
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 四章   投 资 者 关系 工作的 组织与 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
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
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 五章   投 资 者 关系 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投
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
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节   互动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
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
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
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如有)的内容,可
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
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
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
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
的方式进行,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具体由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可向
投资者邮寄其所关心的书面文件。
  公司还可通过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
式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 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雅艺科技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