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9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 亿元或者 年 年 度 报 告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为
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369,766,977.63 元。达到了公司
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
下:
本次解除限售的 93 名在职
考评结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标准系数 1 0.8 0.6 0 本期个人层面标准系数都为 1。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
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93 名激励对象的解
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此 93 名激
励对象所获授的 54.3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
李军 周中滔 刘元珍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
李军 周中滔 刘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