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该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3,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