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3-041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3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三)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万兴路99号公司会
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玉生先生主持。
(五)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本次会议股东出席、表决情况如下表:
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总股本(股)(A) 245,912,337
其中:股东孙志强先生放弃表决权股份数(股) 69,078,498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B) 176,833,839
本次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4
代表股份(股)(C) 70,842,191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C/A) 28.807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C/B) 40.0614%
现场表决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1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5,652,099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298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1963%
网络表决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 3
代表股份(股) 65,190,092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6.509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6.86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人) 3
代表股份(股) 5,657,199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300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1992%
注:公司股东孙志强先生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其自愿放弃持有的69,078,498股
股份表决权。
(二)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38,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653,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
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拟对公司进行补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38,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653,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
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38,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653,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反对 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
表决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刘磊、邓万昕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