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3-120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
股份,证券代码:002895)《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
即将届满,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际授予情况简述如下:
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限制性股票合计 684.60 万股,激励对象包括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
干,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5 月 5 日。
股票合计 98.20 万股,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11
月 25 日。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在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
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止。截
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2022 年 2 月 16 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监事会对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并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0)。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事项
进行审议,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确认授予条件业已
成就。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名单予以核查,
确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止。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预留权益
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监
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公
告编号:2022-125)。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确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因在限
售期内首次授予及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合计 3 人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向其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4.5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实际解除限售激励
对象合计 447 人,解限股份总数为 340.30 万股。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信息
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2023-038、2023-039、2023-041)。
购注销在限售期内离职的首次授予(涉及激励对象 2 人,股份数合计 4.00 万股)
及预留权益(涉及激励对象 1 人,股份数 0.50 万股)激励对象合计 3 人,共 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3 年 7 月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并在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3-076、2023-077)。
二、董事会对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解除限售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成就。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权益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2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经审计净利润(亿元) 7.89
如下表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当年度股
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份支付费用(亿元)
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
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 2022 年度公司净利润 8.41
润(亿元)
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5.00 亿元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完成,解除限
注: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净利润=经审计净利润(不扣除 售条件成就。
非经常性损益)+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当年度增加
的股份支付费用。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经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公司现行薪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对预留权益激
的相关规定实施。 励对象 2022 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考核,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确定各激励对象 2022 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100% 均为优秀,个人层面系数均为 100%。
良好 80% 激励对象符合全额解除限售条件。
合格 60%
不合格 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根据《激励计划》对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比例(50%)的规定及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情况,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15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股份为 48.85 万股。
公司将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限的具体情况
本次预留权益解限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的股份
总数为 48.85 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115 人,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74%。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实施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权
益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116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8.20 万股,因一名激
励对象在限售期内离职,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0.50 万股,
预留权益尚未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合计 115 人,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合计 97.70 万
股。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标
完成,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考核确认预留权益激励对象 2022 年度履职情况均为优秀,
公司及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本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
据《激励计划》对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比例的规定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15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48.85 万
股。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涉及的 115 名激励对象,合
计 48.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的解限条件及解限对象予以核实,发表意见如下:公
司实施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 2022 年 9 月 29 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预留权益实
际授予对象为 116 名,合计授予 98.20 万股,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11 月 25 日。根据《激励计划》对预留权益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预留权益第一
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届满。因一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离职,回购注
销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0.50 万股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完成。
公司及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及个人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据《激励计划》对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限比例的规定,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限的激励对象为 115 人,解限股份总数为 48.85 万股。公司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限股份均符合《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议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