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
项工作,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本次续
聘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 名激励对象
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0.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
公司作废。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要求,归属条件未成就,28 名激励对象(不包含前述 3 名离职人员)第三
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05.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1-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合计 216 万股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圣来、李锋、程益群、谭立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