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 佛塑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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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
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及相
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
  第三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和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开展安全性较
高、流动性较好的低风险(含保本)资金增值业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原则上需是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原则上应投向低风险(含保本)类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原则上投向 3 个月(含)以内的短期性理财产
品。
  (四)委托理财业务应以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为前提,
并遵照收益最大化、风险可控且与所得均衡、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 分类与定义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开展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理财产
品和低风险理财产品两类。
  第六条   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保证本金保证收益或保证本金浮动
收益的金融机构自营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柜台债
券业务、收益凭证、国债逆回购等产品。
  第七条 低风险理财产品是指风险等级不超过 R2 的金融机构自营
理财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类和净值型等产品。
           第三章 审批流程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年度委托理
财产品开展情况,核定本年度委托理财产品的持有额度及产品名录,编
制预算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在审议额度内,公
司财务资金中心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理财情况,统一调剂公司内各单
位的理财额度和品种。
  第十条 委托理财年度交易额度达到以下标准的,履行上述审批流
程后,尚需执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年度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及子公司年度交易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批准。
  第十一条 在年度审议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如需新增年度产品名
录外的委托理财产品,按照如下流程审批:
  (一)公司及子公司新增低风险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根
据产品说明书对产品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提交产品认购分析,提交公司
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审议后纳入产品名录;
  (二)异地分公司和子公司新增保本类理财产品需报公司财务资金
中心审批;
  (三)公司新增保本类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
  (四)异地分公司、子公司增加低风险理财产品需提交申请表和新
增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每一年度经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审批
额度,在审议通过的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
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择机分笔进行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需报财务总监审批;
笔申购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异地分公司负责人核准,并于月末向公司财务
资金中心报告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委托理财产品需报子公司负责人核准,并于月末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报
告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开展委托理财产品所需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
                          ,须经公
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三)应按照约定条款,及时与受托方进行结算;委托理财业务到
期后,及时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公司财务会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
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须定期检查已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
收益情况,对收益不符合预期的委托理财业务逐步退出。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出现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对存续产品进行风险
排查,并重新评估该金融机构的合作资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
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资料须整理归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均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具
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生效,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发布的《委托理财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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