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全面实行股票
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
我们作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
面审核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报告(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具备必要性与可
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腾达”),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与晶
腾达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我们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
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条
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制订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承
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
许家琪 古兆生 黄锦波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