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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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3号)、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金
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管道”、“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华晓亮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
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公司及下属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
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
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求,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实施短期理财
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投资理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事项。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我们认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子
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耀荣、张莉、初宜红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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