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3号)、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金
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
司《关于聘用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提前审阅,听取了公司
对该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
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及子公
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及子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冯耀荣、张莉、初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