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晓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批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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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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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提出的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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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非独立董
事)、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管人员、董事(非独
立董事)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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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并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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