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和投资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烟台正海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
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
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跟踪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公司中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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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
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
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主持。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
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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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
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通知、议案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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