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
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现就公司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应文禄 王翠敏 王全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