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拟将《关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认为:
一、上述议案的提请程序由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发起,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述议案的及时审议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应文禄 王翠敏 王全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