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暨设
立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优势及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依托南通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政策支持,投资建设“新能源 12GW 异质结电池项目”,
有利于帮助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扩大市场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该
项目对公司的业务战略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
作用。
此次签订投资协议并成立项目公司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
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新能源
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曙晖、李子扬、张静全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