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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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包含本数)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选择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
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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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旭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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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旭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
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通知。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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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旭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绩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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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旭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
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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