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效
果,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
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包含本数)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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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法》
《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
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
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
会议。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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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
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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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
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
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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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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