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关专业和决策、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证券投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适度的证券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及日常经营运作,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增加证券投资额度。
独立董事:梁杰、吴凤君、何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