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
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泰
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负责
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登记、上市、托管等各项具体事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可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旭冬、冯根尧、余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