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取消 3 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10.25 万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25 万股。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6.00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预留授予(第二批)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5.62 元/股)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姚宏、卢超军、杨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