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监事会核查意见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
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进行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
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包括刘圣先生(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
划的原因在于:刘圣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对公司战略布局、经营管理以
及业务发展等均起到关键作用,对公司稳定及良好发展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参与
本次激励表达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具备成为激励
对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
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生产、研发或销售等核心岗位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
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海外产能及业务的拓展和公司全球化战略
的实现,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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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际旭创监事会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字:
陈彩云 戚志杰 戴 瑜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