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拟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西藏中鑫投资有限公司 21.74%股权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转让西藏中鑫投资有限公司 21.74%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
需要,有助于公司进一步集中资源,优化战略布局,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促进
公司现有核心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西
藏中鑫投资有限公司 21.74%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少杰 夏立安 张立国
年 月 日